关于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年-12月-07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紫竹院街道办事处拟定了《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并报区政府批准,现于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区政府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征收人委托受托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受托人需携带被征收人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公房承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提交书面意见地点:魏公村小区3号楼东侧魏公村小区旧城改建征收现场工作指挥部一层101室

  提交书面意见时间: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68093311

   

   

  附件:《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改善魏公村北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魏公村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一)征收范围(住宅房屋)

  四至范围:东至光大国信大厦;南至魏公村南街;西至万寿寺东路;北至学院南路。具体为魏公村小区1-15号楼、海楼、副楼、甲1号楼、平房(住宅)。其中一标段为1、2、3、4、7、8、9号楼,二标段为10、11、12、13、14、15号楼,三标段为5、6、海楼、副楼、甲1号楼、平房(住宅)。

  注:平房门牌号为副食楼北侧平房1号-8号、9号1号、9号2号、10号、10号乙、11号、14号、副食楼南平房15号—17号、六号楼南侧平房1号—4号。

  (二)征收主体

  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组织实施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承担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公开协商、摇号的方式确定:一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继承、离婚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房屋进行析产及共有的,按一个被征收人对待。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公房承租人房改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私房: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六)预签补偿协议

  区征收办按照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80%,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60日。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的,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七)征收决定

  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生效后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八)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住房保障。

  (九)征收补偿决定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偿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各项补助、奖励费用。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总则第三条所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地块内南侧。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6个月。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2.房屋安置面积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并结合本项目规划条件及户型设计等因素,适当改善居住条件。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可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对应表》(见附件1)选房。

  1)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可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可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1.5。

  3、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差价结算

  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在预签约期限之后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按区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成本价购买。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只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才能享受产权调换面积专项补助(见第8页“产权调换面积专项补助”);在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且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享受购房款减免奖励(见第10页“购房款减免奖励”)。

  4、安置房交房标准

  本项目安置房交房标准参照《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全装修成品交房。

  (三)搬迁费

  1、搬家费:住宅40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

  2、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户。

  (四)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月的标准计算, 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发放,一次性发放四个月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预计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月的标准计算,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发放。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回迁安置房不能交房的,按每平方米135元/月的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回迁安置房屋交房之日后第4个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本址注册)的,按照不超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的70%认定,以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补助

  (一)货币补偿专项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面积专项补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调换面积内免收购房款的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原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附属面积。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1.5。

  (三)土地出让金补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2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费,未来房屋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四)大病、低保、残疾补助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大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25

  5

  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及其病历

  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在以上25类外增加的5

  5

  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及其病历

  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1

  5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在有效期内)

  2

  4

  3

  3

  4

  1

  低保

   

  5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注:①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在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暂停公告前已在册)适用;②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每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四、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15天内(含第15天)签约的,给予10万元/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含第30天)签约的,给予8万元/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31天至签约期限结束前签约的,给予6万元/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

  (二)预签生效奖励

  当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80%,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10万元/被征收人的预签约生效奖励。

  (三)团体奖励

  楼房:被征收人所在单元楼层全部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该层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层签约奖5万元/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单元全部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则该单元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单元签约奖3万元/被征收人。

  平房:副食楼北侧平房1号-8号为一个组团;9号1号、9号2号、10号、10号乙、11号、14号为一个组团,副食楼南平房15号—17号与六号楼南侧平房1号—4号为一个组团。所在组团全部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一次性给予该组团8万元/被征收人的奖励。

  (四)物业费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被征收人的物业费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一次性给予8万/被征收人的物业费奖励;在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被征收人的物业费奖励。

  (五)购房款减免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调换面积的部分面积给予免收购房款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调换面积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部分面积给予免收购房款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调换面积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10%的部分给予免收购房款奖励。

  五、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可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对应表

  1-2、《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

  1-3、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附件1-1: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可选安置房建筑

  面积对应表

  序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区间(㎡)

  可选安置房建筑面积(㎡)

  和户型

  安置户型居室数

  1

  28(不含)以下

  47a

  1

  2

  28(含)——30(不含)

  47b\50a

  1

  3

  30(含)——32(不含)

  50b\53a

  1

  4

  32(含)——34(不含)

  53b\56a

  1\2

  5

  34(含)——36(不含)

  56b\60a

  2

  6

  36(含)——38(不含)

  60b\63

  2

  7

  45(含)——47(不含)

  74\77

  2

  8

  50(含)——52(不含)

  83\86

  3

  9

  53(含)——55(不含)

  88\91a

  3

  10

  55(含)——57(不含)

  91b\94a

  3

  11

  57(含)——59(不含)

  94b\97

  3

  12

  66(含)——68(不含)

  109b\112a

  4

  13

  68(含)——70(不含)

  112b\115a

  4

  14

  70(含)——72(不含)

  115b\118

  4

  15

  74(含)——76(不含)

  123\126a

  4

  16

  76(含)——78(不含)

  126b\129a

  4

  17

  78(含)——80(不含)

  129b\132a

  4

  18

  80(含)——82(不含)

  132b\135

  4

  说明:1、所有安置户型面积均为暂估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2、因平房等部分数据产权单位尚未提供,选房区间及对应户型面积有可能调整。3、每一个选房区间对应设计了两种户型。

    附件1-2: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附件1-3:

  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严重Ⅰ型糖尿病

  28、恶性葡萄胎(女性)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30、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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